假冒僞劣商品由誰監管

涉及到兩個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僞劣商品活動中的分工:
(一)在生產、流通領域中,凡屬產品質量責任問題,均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二)在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生產、銷售摻假產品、冒牌產品的違法行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三)在市場上倒賣、騙賣劣質商品的行爲,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需要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凡是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由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假冒僞劣商品由誰監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