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累犯成立要求是什麼

特別累犯成立要求是什麼
律師解析:特別累犯成立要求是:
(一)前罪和後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二)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
(三)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