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如何認定

綁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暴力”,是指行爲人直接對被害人進行捆綁、堵嘴、矇眼、裝麻袋等人身強制或者對被害人進行傷害、毆打等人身攻擊手段。“脅迫”,是指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或者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實施暴力相威脅。“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脅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藥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處於昏迷狀態等。這三種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徵,是使被害人處於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將被害人非法綁架離開其住所或者所在地,並置於行爲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動自由的行爲。法律只要求行爲人具有綁架他人其中一種手段就構成本罪。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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