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發食鹽

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發食鹽

第二條 非法經營食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爲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爲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