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關於誹謗罪的司法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資訊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資訊內容篡改爲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資訊網絡上散佈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透過資訊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爲,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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