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數額巨大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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