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追訴時效的認定

共同犯罪追訴期的確定方式爲:
1、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或者侵權行爲的有效期限。犯罪行爲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法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2、刑事案件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後,仍然可以追訴。

共同犯罪追訴時效的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