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以後的五年時間內,又實施了新的犯罪,才構成累犯。如果己經超過五年,就不屬於累犯了。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