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尋釁滋事罪的毀壞財物只是手段,犯罪行爲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對象選擇上的任意性,故意對某對象犯罪成爲主導犯罪行爲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2、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表現爲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行爲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爲破壞的行爲慾望,成爲決定行爲人犯罪行爲方式的關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