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既遂的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搶奪罪既遂的認定

搶奪罪既遂的標誌是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結果發生。非法佔有財物的犯罪結果,是以行爲人對財物實際控制爲標準。當然,這裏的實際控制並非指財物一定就在行爲人手裏,而是行爲人能構支配該項財物;這種實際控制沒有時間長短的要求,不要求行爲人實際已經利用了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