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訟訴罪

虛假訴訟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爲。虛假訴訟罪是結果犯,不是行爲犯。不僅要有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爲,還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後果。“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無端挑起訴訟,導致司法機關多次進行審理,或者調查取證,耗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甚至導致人民法院作出錯誤裁判。

虛假訟訴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爲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