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中,危險駕駛罪包括於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險駕駛罪的犯罪情形包括:(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