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特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權限的行爲,即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行使職權的外觀,實施實質的、具體的違法、不當的行爲。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濫用職權”,即指不應行使其職權而行使。通常表現爲兩種情況:一是行爲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者處理其沒有決定權或者超越處理權限的事項,稱之爲越權行爲。二是行爲人違法地行使其職權範圍內的權力,或者表現爲以不正當的目的,進行違反職務權限的事項,或者表現爲以非法的方法進行違反職務權限的事項,稱之爲濫權行爲。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濫用職權罪的概念和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