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7日內執行死刑,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懷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