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證人的條件如下:(1)凡是知道案件情況並有作證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爲證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爲證人。(3)證人只能是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況的人。(4)證人具有不可代替性。(5)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