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能否成爲徇私枉法罪的主體

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包括公安、國安、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人民檢察院中的偵查人員(包括鐵路運輸檢察院、林業檢察院等專門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非上述機關人員或者雖爲上述機關中的工作人員但不負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一般不能成爲該罪主體,構成該罪的必是共同犯罪。所以說,法醫等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爲本罪共同犯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醫能否成爲徇私枉法罪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