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適用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應區分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與僞造有價票證罪的界限。僞造有價票證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僞造車票、船票、郵票、稅票、貨票的行爲。其犯罪的對象是車票、船票、郵票、稅票。其中的稅票是指不能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普通發票。而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僅指增值稅專用發票,僞造有價票證與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方式相同。

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標準

僞造有價票證後,又大量出售營利構成了詐騙罪。而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又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根據本條規定直接定爲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僞造有價票證罪的主觀目的是爲了營利。如主觀方面不具有營利目的,不宜定罪判刑,而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以營利爲目的作爲主觀方面的必要要件,只要具有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爲,就可構成僞造、出售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僞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