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是被害人對嗎

公訴案件只有受害人即:被害人,沒有自訴人。自訴案件纔有自訴人,同時自訴人也就是受害人本人。公訴案件的受害人與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受害人)在權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被害人的訴訟地位,是執行控訴職能的當事人。他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立案;申請回避;委託訴訟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對不立案和不起訴的決定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訴;出席法庭並陳述案情,發問被告人,參加證據調查與質證,申請通知新的徵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驗,參加法庭辯論;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抗訴;對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要求重新審判等。

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是被害人對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七十七條

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爲;(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