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與搶奪罪區別

搶奪罪與搶劫罪二者雖然是一字之差,但行爲性質以及危害性相差很大。區別的地方也較多,如主體範圍不同,搶劫罪的主體已滿14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可。而搶奪罪主體只有已滿16週歲以上的人。
搶劫罪與搶奪罪最大的區別之處在於行爲方式不同,搶劫罪採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佔有財物;而搶奪罪則是乘被害人不備而奪取。如果由於用力過猛意外地給被害人造成傷害的,仍構成搶奪罪。
另外,搶奪罪與搶劫罪中暴力的作用對象存在根本的區別:搶奪罪的暴力作用對象是財物,而搶劫的暴力作用對象是被害人,作用在於使被害人爲避免身體傷害而放棄反抗或者無力反抗。
另外,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應以搶劫罪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搶劫罪與搶奪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