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批捕與逮捕

區分批捕與逮捕,最明顯不同就是隻有批捕了之後才能逮捕,批捕是逮捕的必要前提,沒有批准的逮捕都是非法的行爲;具體區分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說:
1、批捕與逮捕的執行主體是不同的,批捕指的是由人民檢察院根據罪犯已查清的犯罪事實,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而做出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則是由公安機關依據人民檢察院做出的批捕決定,對嫌疑人實施收監等待公訴的具體行爲;批捕是決定,逮捕是執行。批捕決定向公安機關發出,執行逮捕針對嫌疑人。
2、兩者的執行時機也是不同的,逮捕一般在案件審查之前或者訴訟開始之前;批捕是在對案件進行偵查並結束之後執行。
3、兩者的手段也不相同,逮捕是依照法律規定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批捕是批准逮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如何區分批捕與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