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支零部件立案標準

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量刑幅度及具體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它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它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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