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信用卡如何定性

詐騙罪信用卡如何定性
律師解析:1、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
2、分清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正確認定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就在於行爲人具有不同的主觀故意。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證明行爲人沒有詐騙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論處:不知使用的是僞造、作廢的信用卡的。一般來說,使用僞造、作廢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爲人主觀上具有詐騙故意,因爲行爲人自已是否擁有信用卡其本人應該是清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