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歲犯罪怎麼處理

1、刑法17條規定第二款,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犯,搶劫、強姦、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販毒、投毒、放火、爆炸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刑法17條規定第一款,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於14週歲至16週歲之間的未成年人,觸犯以上8種嚴重暴力罪行之外的其它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3、治安管理處罰法21條第一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於拘留的,不執行拘留。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十五歲犯罪怎麼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