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