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變造公司債券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僞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以使用爲目的,仿照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製作的假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對真實有效的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採用塗改、挖補等方法,改變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的日期和增加其面值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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