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穢物品罪認定標準

走私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傳播爲目的,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爲。

走私淫穢物品罪認定標準

一是看走私的物品是否具有國家禁止的淫穢物品的性質,如果不具有這種性質不構成這一犯罪;二是看走私的淫穢物品是否出於傳播或者牟利的目的,如果沒有這種目的也不構成這一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以牟利爲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十至一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至二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百至一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一百至二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二百至四百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二百至四百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一千至二千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十至二十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爲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嚴重”:
(一)製作、複製、出版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二百五十至五百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五百至一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張以上的;
(二)販賣淫穢影碟、軟件、錄像帶五百至一千張(盒)以上,淫穢音碟、錄音帶一千至二千張(盒)以上,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千至二千副(冊)以上,淫穢照片、畫片五千至一萬張以上的;
(三)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達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組織播放淫穢影、像達五十至一百場次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獲利三萬至五萬元以上的。
以牟利爲目的,實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其數量(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量(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