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誹謗自訴案件流程

侮辱誹謗自訴案件流程:
1、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3、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
4、進行案件審理。

侮辱誹謗自訴案件流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