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名譽權和誹謗的區別

名譽侵權和誹謗的區別:
1、誹謗罪散佈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爲,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

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爲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爲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爲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爲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
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爲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爲。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

侵害名譽權和誹謗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