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能上訴嗎

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訴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訴權。上訴權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一審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訴的主體包括: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一審的判決、裁定(包括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具有平等的上訴權。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辯護人和近親屬的上訴必須經被告人同意,且應該以被告人的名義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也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對刑事部分上訴,也可以對附帶民事部分上訴;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不能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如果被告人僅是附帶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刑事自訴案件能上訴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