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審多長時間會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第七條,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進階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或裁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視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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