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有什麼意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假釋的意義在於,除故意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等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原判刑罰二分之一以上、實際執行十分之三以上的刑罰之後,由於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且接受教育改造,卻有悔改之意的,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可以附條件的將其提前釋放。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假釋在我國刑法中是一項重要的刑罰執行制度,正確地使用假釋,把那些經過一定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必要繼續關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會上進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勵犯罪分子服從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化解消極因素爲積極因素。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其具體規定是: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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