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

        合同詐騙屬於數額犯,根據有關追訴標準的規定,合同詐騙案的立案標準爲二萬元以上。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合同詐騙罪的行爲種類主要有: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僞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檔案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爲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爲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