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魚期間補魚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3條,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的應當立案追訴:

禁魚期間補魚立案標準是什麼

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價值2萬元以上,非法捕撈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生物,瞄準回暖輕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價值2000元以上,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等。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的,造成嚴重影響的。其他情節嚴重的影響。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