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 職務犯罪

銀行負責人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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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銀行職務犯罪


1、嚴格自律,強化廉潔從業教育。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構築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銀行金融單位要結合本單位、本行業的典型案例開展有針對性的警示教育,引導幹部職工從反面典型中汲取教訓,引以爲戒,警鐘長鳴;在教育的對象方面,要突出以基層幹部和管錢、管物及重要崗位人員爲重點,增強金融隊伍在新形勢下抵禦誘惑和拒腐防變能力;在教育的方法方面,要努力增強針對性和人性化效果,幫助員工幹部解決實際問題。

2、嚴格約束,強化制度預防功能。充分發揮金融業務制度本身的預防功能,在業務制度落實上下功夫,着重研究各銀行金融單位的業務、會計、結算各條線操作管理流程,同時各部門應根據需要,及時組織檢查監督,在業務部門的相互控制上,相關部門、崗位之間進行相互監督、制約。在對要害崗位、權力部門、關鍵環節加以重點檢查監督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和完善內控制度和技術防範制度,從制度上預防此類案件的發生。

3、嚴格管理,強化內部崗位輪換。一個職員長期固定在一個地方或一個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關係網,出了問題也難以發現,儘管上級機關經常檢查監督,也難以知道全面情況。這樣既不利於監督,又不利於遏制違規經營和犯罪。因此,在保證從業人員整體穩定的前提下,應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所屬人員實行定期交流和崗位輪換,以達到互相監督制約,及時發現和防止出現違規違法經營和犯罪現象的目的。

其中刑法有多個條文進行了詳細解釋,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僞造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及盜取信用卡資訊罪等。每種犯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都是不同的,公安機關立案後,會由檢察院發起公訴,最終法院根據職務犯罪情節程度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