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兩罪成立緩刑

職務犯罪兩罪成立緩刑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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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能適用緩刑嗎

職務犯罪案件特殊的偵查方式使職務犯罪者具備了自首的大好機會。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自動投案”解釋爲: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職務犯罪案件中有衆多案件都是由當地或者上級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獲得職務犯罪者口供後再交與檢察機關偵辦的。因爲紀律檢查委員會並非上述司法解釋中所稱的“司法機關”,依當前的司法實踐,法院均將紀律檢查委員會提前介入後職務犯罪者如實供述的情形認定爲“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爲職務犯罪者提供了被判處緩刑的充足條件。因爲按我國《刑法》規定,個人貪污、受賄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認定一個自首情節,就可以降一個刑期,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科以刑罰,使緩刑成爲可能。如果個人貪污、受賄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又認定自首情節,被判處緩刑或免刑簡直就是鐵板釘釘的事情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執行和緩刑兩種區別是特別大的,而且這兩種適用於的法律條款也不一樣,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作出定奪,所以,處理案件都有它不同的程序,只要按照規定的程序走,就一定要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