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涉嫌貪污面臨死刑

媽媽涉嫌貪污面臨死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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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媽涉嫌貪污面臨死刑,那麼貪污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爲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爲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