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在我國執行死刑方式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