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

死刑分爲緩期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必須有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執行死刑的機關是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死刑。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一般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人民法院還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以防止錯殺。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衆。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