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刑事訴訟中,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足以證明案件情況,需要司法人員遵循一定的原則加以審查判斷。這種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就是證據規則。包括:審判機關取證規則、最佳證據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口供補強規則、證人作證規則、認證規則等。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條 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況:
(一)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或者被告單位的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
(三)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 (四)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收到附帶民事起訴狀的日期。
被告人較多的,可以在開庭前查明上述情況,但開庭時審判長應當作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