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特徵:1、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3、主體是一般主體;4、主觀方面: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