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分爲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後交執行機關執行。
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
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爲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並附全案證據。
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爲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刑事案件程序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六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爲根據。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時,應當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並運用證據加以證明。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對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都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