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訴人答辯的期限是多久

被訴人一般應在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答辯。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刑事訴訟被訴人答辯的期限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