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單位受賄罪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有三個:
1、犯罪主體必須是一個單位與另外一個以上的單位或者自然人。在單位受賄罪共同犯罪中,作爲主犯的單位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而對作爲從犯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主體資格並無特別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即可。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共同犯罪行爲是共同犯罪單位(自然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共同犯罪行爲並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爲,還包括對犯罪行爲的分工和合作。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爲他人謀利和收取財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參與單位受賄行爲的單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種行爲。而這種犯罪行爲指向的客體必然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職務行爲的廉潔性。
3、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受賄故意。單位受賄作爲一種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單位的意志,但表現卻是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責任人員的意志。另外,在構成單位受賄共犯的單位之間,往往存在着業務、人事或經濟上的制約關係,從犯單位的意志往往會受到主犯單位意志的影響,甚至有時倆者重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如何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