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既遂的認定有哪些因素

1、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徵。其中,衡量非法佔有的標準,是行爲人是否實際已非法佔有了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佔有了,即視爲既遂。
2、看行爲人的貪污行爲,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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