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過錯責任的八種情形是什麼

實際上有十二種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爲構成侵權行爲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則,即不論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過錯,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無過錯責任的八種情形是什麼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傳統觀點認爲這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存在的依據,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爲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爲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8-80條;第82-84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