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調查令

刑事自訴調查令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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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


申領調查令須知一、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檔案。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透過正常的調查取證途徑無法獲得相關證據。二、申請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三、持令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律師。

在司法審判中,據以認定案件情況的事實。又稱證據事實。證據事實的表現形式,如證人證言、物證等,也稱證據,又稱證據來源、證明手段。訴訟證據與科學研究或日常生活中的證據不同之處在於,前者是納入國家訴訟活動的範圍,並受國家的訴訟法規範所調整和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