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口頭告訴

刑事自訴案件口頭告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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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有哪些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涉嫌侮辱、誹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遺棄等犯罪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一般包括涉嫌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害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僞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犯罪的案件以及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及財產權利,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對於這兩類自訴案件,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也就是說,當事人不管是否已經提起自訴(包括反訴),都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當然也可以自行和對方協議了結,可以“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