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記刑事自訴

立案登記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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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登記立案

1、經審覈,自訴狀製作符合要求,自訴人、被告人身份明確,表述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要件齊備,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的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登記立案即爲立案受理。

2、經審覈,自訴狀製作不符合要求,應當一次性告知不符合製作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其修改、補正。經修改、補正後符合製作要求,提交犯罪證據材料清楚全面,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登記立案並受理;不符合製作要求,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3、經審覈,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沒有提交自訴證據材料的,應當要求其提交或者補充。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符合要求,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符合要求並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經審覈,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提交的犯罪證據材料現場不能確定是否清楚全面的,是否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接收訴狀並出具收到訴狀日期的書面憑證,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

5、經審覈,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告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自訴,堅持向本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後,發現不屬於本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6、經審覈,案件不屬於自訴案件範圍或者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自訴人(代爲告訴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7、經審覈,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說服自訴人(代爲告訴人)撤回自訴,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8、對已經登記立案的自訴案件,應當告知可以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前提下進行調解。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