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限期整改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責令改正”並非行政處罰的一種,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爲。責令限期改正是行政處罰的一個程序而不屬於行政處罰的種類。
理由:
一、《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故上述行政行爲不屬於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理行爲。
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
由此可見,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是並列的兩個概念,不能等同。
三,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有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爲人進行的一種制裁和懲戒,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僅僅是要求違法行爲人停止違法行爲、消除不良後果、恢復原狀,其本身不具有懲罰的性質。
2.目的不同。
行政處罰的目的大致有三個方面:
一是要讓違法行爲人爲其違法行爲及造成的不良後果付出代價,這個代價有的時候雖然與其透過違法行爲所得的收益相當(如沒收違法所得),但通常是高出違法收益的(如在沒收違法所得的同時給予罰款);
二是要透過這種高出違法收益的代價,讓違法行爲人由此得到教訓,促使其以後不再從事類似的違法行爲;
三是要以行政處罰本身具有的警示、威懾作用,告誡其他公衆不得進行違法活動而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目的,基本上限於使違法行爲人即時停止違法狀態。
3.形式不同。
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可以表現爲停止違法行爲、責令退還、責令改正、限期拆除、限期治理等形式。
責令改正和行政處罰之間的聯繫主要在於它們通常是同時進行的。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違法,既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爲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可以同時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爲。因爲若只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則不足以恢復秩序;若只是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則不足以懲戒違法行爲。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責令限期整改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