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二)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週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週歲嬰兒的。